(2016)粤0205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邹冬凤与龚朝春、大余县通达汽运有限公司、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余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冬凤,龚朝春,大余县通达汽运有限公司,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余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5民初489号原告:邹冬凤,女,住广东省仁化县。被告:龚朝春,男,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被告:大余县通达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南安镇南安大道金莲山。被告: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余营销服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冬凤诉被告龚朝春、大余县通达汽运有限公司、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余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冬凤逾期不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廖新娇审判员 梁 红审判员 彭伟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冉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