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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执复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张红梅、李学民等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梅,李学民,武红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执复24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张红梅。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李学民。申请执行人武红光。案外人(被申请复议人)闫丽的,女,1978年9月3日生,汉族,住肥乡县辛安镇西南庄村。申请复议人张红梅、李学民不服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8执异8号执行裁定一案,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该案系案外人异议,而非执行异议。因而原执行法院以执行异议案件审查此案,且裁定赋予各方当事人申请复议权不符合法定程序,且适用法律错误。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8执异8号执行裁定;二、撤销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8执异49号执行裁定;三、发回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审 判 长  付晓黎代理审判员  徐 梅代理审判员  张树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振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