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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刑终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梁永帮、梁永全破坏交通设施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永帮,梁永全

案由

破坏交通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刑终34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永帮,男,汉族,无业。因涉嫌犯破坏交通设施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辩护人揭军英,广西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甘杰文,广西新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永全,男,汉族,无业。因涉嫌犯破坏交通设施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辩护人谢锦旭,广西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永帮、梁永全犯破坏交通设施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梁永帮、梁永全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凤珍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梁永帮及其辩护人揭军英、甘杰文,上诉人梁永全及其辩护人谢锦旭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5月23日至25日期间,被告人梁永帮、梁永全与同案梁永权、“阿二”(均另案处理)为让走私车辆从私开的便道进入高速公路,四人来到钦东高速61km+300m处、梁永帮、梁永全两人除填补走私便道外,还帮搬煤气罐、氧割机等工具到高速路旁,梁永权、“阿二”用氧割机割开高速公路护栏,切割完后梁永帮、梁永全帮搬工具逃离现场。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高速公路设施维修通知书、说明,监控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人陈某、钟某、江某、覃某的证言,被告人梁永帮、梁永全的供述及辩解等。原判认为,被告人梁永帮、梁永全破坏高速公路护栏板,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其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永帮、梁永全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梁永帮、梁永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根据被告人梁永帮、梁永全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梁永帮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被告人梁永全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梁永帮不服,上诉称原判量刑太重,其是初犯、从犯。其辩护人提出其是从犯,不是破坏交通设施的实施者,其法律意识淡薄,应当从轻处理。原审被告人梁永全上诉称其仅是填补便道及在他人切割完护栏后帮搬运氧割机,其行为并没有破坏交通设施。其辩护人提出其受雇他人,是在他人实施破坏行为后才帮助搬运,其行为对公路危害后果小,其家庭困难,靠其一人维持收入,一审量刑过重。检察员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梁永帮、梁永全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破坏高速公路护栏的事实清楚,所采纳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经二审审查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判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梁永帮、梁永全破坏高速公路护栏板,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其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原判定性准确。在共同犯罪中,二上诉人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关于二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二人不是破坏行为的直接实施者的意见,经查,破坏高速公路护栏为共同犯罪行为,原判已根据二上诉人在犯罪中的作用认定其二人为从犯,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内对其从轻处罚,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该上诉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上诉人梁永帮、梁永全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建议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 健审判员 李振生审判员 陈之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乾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