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2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朱××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2刑初157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3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8日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候审。公诉机关以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6]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日15时许,被告人朱××酒后驾驶皖K×××××号东风标致牌轿车,在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沿微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梨双路交口时,被交通管理部门拦截检查。经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朱××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3.78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现场照片,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当庭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洪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左家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