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22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李立梅与谭玉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梅,谭玉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1157号原告李立梅,女,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梨树镇林韵阳光小区7号楼2单元505室。身份证号:220322197906147584。被告谭玉学,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梨树镇学苑花园小区一二楼商网“久久鸭脖王”。身份证号:220322197111246538。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梅诉被告谭玉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立梅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立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立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李立梅负担250元,退回原告李立梅250元。审判员  陈明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