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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长沙市峰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红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峰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红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555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峰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联春。被执行人深圳市红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峰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红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依据,即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一初字第00615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不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峰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余志顺执行员  史科峰执行员  邓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