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终2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霁与天津联庆制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霁,天津联庆制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2民终22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霁。委托代理人张跃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联庆制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世发,天津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霁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1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霁的委托代理人张跃明,被上诉人天津联庆制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世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告于2012年10月30日与被告签订《顶岗实习培训及就业协议书》,到被告处工作。双方于2014年6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2014年7月1日原告提出辞职,并签署《确认书》,确认与被告无任何劳动纠纷。2015年5月21日原告向天津市河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7日做出仲裁裁决:1.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13年7月2日至2014年7月1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事项本委不予支持。原告不服,故诉至原审法院,要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2013年7月2日-2014年7月1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支付2013年8月2日-2014年5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5497.30元;3、判令被告支付2013年11月15日-2014年3月15日冬季采暖补贴520元;4、判令被告支付2013年、2014年防暑降温费524.60元;5、判令被告支付2013年7月2日-2014年7月1日延时加班工资16119.60元;6、判令被告支付2013年7月2日-2014年7月1日夜班津贴2268元。原审法院认为,2013年7月2日至2014年7月1日尽管原、被告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原告已在被告处工作,故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故原告的第1项诉请,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在离职时与被告签订《确认书》,双方已确认不存在任何劳动纠纷,原告主张该协议是在受胁迫的情形下签订的,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故原告主张不能成立。原、被告双方均应遵守该协议,履行各自的承诺。因此,原审法院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原告张霁与被告天津联庆制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2013年7月2日至2014年7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2.5元,由被告负担2.5元。上诉人张霁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13年8月2日至2014年5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5497.3元。主要理由:有强迫侵权性质的合同条款无法律效力。上诉人离职时签订的确认书内容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上诉人请求改判支持双倍工资于法有据。被上诉人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主要理由: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应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上诉人离职时与被上诉人签订了《确认书》,该《确认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上诉人主张该《确认书》系受胁迫情形下签订的,但并未举证加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按照《确认书》内容显示,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无任何劳动争议,现上诉人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其他判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霁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志红代理审判员 何日升代理审判员 解 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全超速 录 员 王铎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