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2执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张清运诉翁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清云,翁智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2执887号申请执行人张清云,男,汉族。被执行人翁智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清云与被执行人翁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6)内0302民初00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剑审判员 陈 振审判员 苗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