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3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3民初449号原告刘某某,女,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邹某某,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以与被告自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潘远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