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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苏继承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继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1660号原告:苏继承,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江冰,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玉兰路2号林业新村职工服务中心十楼9-18号房。代表人:黄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伟林,该公司职员。原告苏继承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继承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1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00.5元,由原告苏继承负担,剩余400.5元本院按规定退回原告。审 判 长  梁芳燕审 判 员  陆 坚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文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