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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8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郭某与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8民初383号原告:郭某。被告: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梁晓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美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