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8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郭某与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8民初383号原告:郭某。被告: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梁晓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美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