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杜民一初字第00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王战勇与淮北矿业相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战勇,淮北矿业相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杜民一初字第00926号原告:王战勇,男,1975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代理人:牛忠立,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矿业相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张义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利萍,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淮北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雷修明,该中心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胡林,该中心副总经理。原告王战勇诉被告淮北矿业相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清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该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冰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