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1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民初505号原告王某某,住望奎县。被告李某某,住望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亲友劝说已和好,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国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龙占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