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曾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347号原告曾某。被告谢某。原告曾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