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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曾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347号原告曾某。被告谢某。原告曾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