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康宁与张呈元、十堰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宁,张呈元,十堰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康修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1311号原告康宁。被告张呈元。被告十堰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大岭路49号。法定代表人张呈元,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康修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宁诉被告张呈元、十堰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康修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宁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康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张呈元、十堰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康修平的财产(以615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