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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康宁与张呈元、十堰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宁,张呈元,十堰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康修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1311号原告康宁。被告张呈元。被告十堰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大岭路49号。法定代表人张呈元,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康修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宁诉被告张呈元、十堰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康修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宁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康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张呈元、十堰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康修平的财产(以615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