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法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阮小明、范艳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阮小明,范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阮小明被执行人:范艳红申请人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阮小明、范艳红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4)西法民初字第3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蒲思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