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2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金华市百事达家电配件有限公司与褚林新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百事达家电配件有限公司,褚林新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2514号原告金华市百事达家电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后杜村。法定代表人宋晓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银珍。被告褚林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百事达家电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褚林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华市百事达家电配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百事达家电配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百事达家电配件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59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百事达家电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剑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黄朗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