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4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与张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张梅,张英,司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4执1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住所地济南市平阴县代表人术洪涛,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曰平,男,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职工被执行人张梅,女,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张英,女,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司树英,女,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闫兵兵,女,汉族,住平阴县孝直镇马跑泉村51号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本金5万元及利息,未执行本金5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言波审判员 刘 超审判员 赵 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