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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民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熊卫东与黄冈天恒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卫东,黄冈天恒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保17号申请人熊卫东。被申请人黄冈天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特9号8768室(黄州区三台河村106国道南侧)。法定代表人邓中元。申请人熊卫东因与被申请人黄冈天恒置业有限公司发生保证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冈天恒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予以保全。担保人倪险峰以其所有的银行存款300万元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熊卫东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黄冈天恒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倪险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赤壁支行账号为1829的银行存款300万元作为担保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丽霞审判员  胡虹霞审判员  林更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一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