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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执字第3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鞠振友与刘明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振友,刘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提取、扣留收入)(2015)沂执字第3357号申请执行人鞠振友,男,汉族,居民,住蒙阴县。申请执行人刘明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号。申请执行人鞠振友与被执行人刘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该案生效法律文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刘明江被查封工资账号226004364351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立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