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执字第3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鞠振友与刘明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振友,刘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提取、扣留收入)(2015)沂执字第3357号申请执行人鞠振友,男,汉族,居民,住蒙阴县。申请执行人刘明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号。申请执行人鞠振友与被执行人刘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该案生效法律文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刘明江被查封工资账号226004364351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立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