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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1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于琦与威海西站置业有限公司、威海安邦瑞德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琦,威海西站置业有限公司,威海安邦瑞德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1743号原告于琦。委托代理人王家花,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西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长江街27号-35。法定代表人张杰。被告威海安邦瑞德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南路55号1015室。法定代表人张宁。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琦与被告威海西站置业有限公司、威海安邦瑞德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琦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于琦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由原告于琦负担。审判员  褚衍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惠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