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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2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单瑞欣与张廷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瑞欣,张廷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2729号原告单瑞欣,女,汉族,1992年8月13日出生。被告张廷峰,男,汉族,1992年8月3日出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松涛,该公司员工。原告单瑞欣诉被告张廷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单瑞欣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廷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瑞欣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瑞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预交50元,应退25元),由原告单瑞欣负担。审判员  王婵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耀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