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1121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朱某犯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21刑初99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农民;因涉嫌失火罪于2016年2月18日被上饶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县看守所。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以饶县检公诉刑诉(201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失火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朱某和朱忠庆、朱忠炉、朱良堂等人到上饶县郑坊镇西山村“清塘坝”山场其亡父朱日财坟前进行祭奠活动。被告人朱某点燃香烛和祭品后,又在坟前水泥路边点燃烟花,因烟花燃放升空后散落在坟墓边并引燃茅草,引发森林火灾。经上饶县林业局调查设计队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共190亩,其中受灾面积72亩,宜林地118亩,灌木林地72亩,灌木林地中优势树种为油茶。直接经济损失8,640元。另查明,被告人朱某归案后,其亲属分别与当地受灾的18户村民蔡全水等人达成和解协议,自愿赔偿18户村民损失共计人民币35,500元,各受灾村民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且有证人蔡全水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火灾调查报告及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林权证、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72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朱某能自动认罪,情节较轻,又积极赔偿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2016年5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蒋 煌人民陪审员  廖远贵人民陪审员  邓水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梦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