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6执3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霍春晓与李春红、李立新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春晓,李春红,李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6执3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霍春晓,居民。被执行人李春红,居民。被执行人李立新,居民。申请执行人霍春晓与被执行人李春红、李立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商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108386.46元,已执行0元,尚欠108386.46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商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源审判员 张军审判员 赵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