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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5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杭州晨业来服饰绣品有限公司、杭州奥口进出口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杭州晨业来服饰绣品有限公司,杭州奥口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泽冠轻纺有限公司,项建锋,施紫娟,蒋剑锋,叶建群,陈金水,沈晓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5316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住所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418、420号。负责人沈新军。委托代理人倪科伟、巴秋萍,浙江凌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晨业来服饰绣品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项漾村。法定代表人项建锋。被告杭州奥口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浙江纺织采购博览城36幢20号。法定代表人施紫娟。被告杭州泽冠轻纺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山南富村。法定代表人蒋剑锋。被告项建锋。被告施紫娟。被告蒋剑锋。被告叶建群。被告陈金水。被告沈晓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诉被告杭州晨业来服饰绣品有限公司、杭州奥口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泽冠轻纺有限公司、项建锋、施紫娟、蒋剑锋、叶建群、陈金水、沈晓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撤诉处理。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