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贵法执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廖春生、吴庆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春生,吴庆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贵法执字第00175号申请执行人廖春生被执行人吴庆枧本院于2011年7月18日立案执行廖春生申请吴庆枧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贵民一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吴庆枧应支付申请人廖春生案款35376.96元,承担执行费43.01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35376.96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吴庆枧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贵法执字第001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倪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