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3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杨晓华与麦炬辉、黎焕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华,麦炬辉,黎焕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3607号原告:杨晓华,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公民身份号码×××0021。被告:麦炬辉,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公民身份号码×××3311。被告:黎焕桃,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公民身份号码×××0526。原告杨晓华诉被告麦炬辉、黎焕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晓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麦炬辉、黎焕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晓华诉称:2015年1月30日,被告麦炬辉以亲友生病住院做手术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3000元。原告收到被告麦炬辉亲笔手书借条一份,约定于2015年4月30日归还。被告麦炬辉至今未归还借款,原告追讨无果,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所借的33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归还所产生的借款利息;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求1为: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变更诉请2为:两被告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10月16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明确诉求3中诉讼费用胜诉后由两被告迳付原告。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以及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离婚审查处理表复印件、离婚证复印件;2.中山市土地房产产权档案馆档案资料证明表;3.借款合同、借条;4.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零售客户交易清单。被告麦炬辉、黎焕桃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亦未到庭应诉、质证、举证。经审理查明:杨晓华与麦炬辉是同事关系。2015年1月29日,麦炬辉以亲戚住院做手术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杨晓华借款。同日,杨晓华于银行取现后向麦炬辉交付现金15000元。次日,杨晓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麦炬辉汇款15000元。上述款项交付后,杨晓华与麦炬辉于2015年1月30日就上述借款补签借款合同,约定:麦炬辉向杨晓华借款33000元,签订本合同时,杨晓华已将全部借款交付给麦炬辉使用;借款期限为2015年1月30日至2015年4月30日。借款合同签订当天,麦炬辉向杨晓华出具借条,载明“麦炬辉收到出借人杨晓华交来借款33000元”。庭审中,杨晓华自认实际出借本金为30000元,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33000元包含了3000元的利息。因麦炬辉未依约清偿借款,杨晓华经追讨无果,遂于2015年10月16日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另查:麦炬辉、黎焕桃于2006年1月25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4月1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杨晓华与��炬辉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借款协议合同有效,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本案中的借款合同、借条以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零售客户交易清单可以充分证实杨晓华与麦炬辉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麦炬辉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本院采信杨晓华的陈述及证据,认定麦炬辉向杨晓华借款33000元的事实。因杨晓华当庭自认实际出借本金为30000元,故本院确认麦炬辉尚欠借款本金为30000元。麦炬辉未依约清偿欠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清偿欠款本金3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等违约责任。由于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现杨晓华自愿只要求麦炬辉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10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麦炬辉、黎焕桃曾为夫妻关系,本案讼争的债务发生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麦炬辉、黎焕桃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二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杨晓华知道该约定,或者麦炬辉与杨晓华明确将本案讼争的债务约定为个人债务,因此本案债务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杨晓华要求黎焕桃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清楚,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麦炬辉、黎焕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麦炬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杨晓华偿还借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黎焕桃对被告麦炬辉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杨晓华已预交),由被告麦炬辉、黎焕桃负担(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杨晓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泳诗代理审判员 林佩坚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班冯冰冰第-5-页共5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