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2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谷夫兰诉齐发彦赔偿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芙兰,齐发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谷芙兰,女,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被执行人齐发彦,男,汉族,宝鸡灯泡厂退休职工,住宝鸡市灯泡厂家属区。我院依据(2004)宝渭法民初字第1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谷夫兰诉齐发彦赔偿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清偿申请执行人88975元,承担执行费12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陕西省西安道路运输服务部履行了42000,剩余39215元双方当事人协商由被执行人齐发彦清偿,被执行人齐发彦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41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拍卖、变卖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积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