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2民特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598号申请人:许海洋。申请人:刘肖洋。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理了申请人许海洋与申请人刘肖洋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徐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许海洋与申请人刘肖洋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4月5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双方确认许海洋损失:车损3300元;二、经双方确认刘肖洋损失:医药费534.7元、误工费1280元、车损1000元;三、以上损失合计6114.7元,刘肖洋损失由许海洋全部承担,许海洋损失由刘肖洋承担20%,许海洋自行承担80%,款项于本协议达成时当场付清;四、今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杨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