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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执恢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同社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同社保,刘铁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恢102号申请执行人同社保,男,195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辽宁省丹东市镇兴区人民街。委托代理人曲翠萍,女,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高阳镇伏头村*组。被执行人刘铁牛,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罕井镇大庆路18号蒲白运销公司。申请执行人同社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铁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2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认执行标的为借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35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已按和解协议将案款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2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泽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