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房某与闫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闫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1698号原告房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大富,连云港市赣榆区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某,居民。原告房某诉被告闫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房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房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暖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