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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7101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7101刑初8号公诉机关兰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于甘肃省通渭县,汉族,文盲,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抓获并取保候审,同年4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兰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兰州铁检公诉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乘坐K543次旅客列车到达兰州车站,在7号车厢趁旅客准备下车之机,从旅客刘某某大衣右侧口袋里盗窃银色iPhone6手机一部,价值3300元。盗窃后,何某某将该部手机卖予曹某某,获赃款1600元。同月25日何某某在定西火车站候车室被民警抓获,所盗手机及销赃款悉数追回。手机已发还刘某某。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旅客财物,价值33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户籍信息表、扣押决定书(副本)及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搜查证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旅客财物价值3300元,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打击盗窃犯罪活动,根据何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量其犯罪的起因、动机、目的、手段等情节,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5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销赃款1600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青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 敏附本案所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相关条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