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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胡进与孙朝龙、章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进,孙朝龙,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5号申请执行人:胡进,公民身份证码:342502198609212211。被执行人:孙朝龙,公民身份证码:342524195405218018。被执行人:章萍,公民身份证码:342524197304280049。申请执行人胡进与被执行人孙朝龙、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宁民一初字第02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112000元,以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2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0元。现调查查明,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一初字第027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兆明审判员  程文广审判员  张晓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