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46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水萍与被执行人熊昌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水萍,熊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46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水萍,男,197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熊昌明,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5X,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陈凤安,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陈水萍与被执行人熊昌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30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熊昌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水萍欠款19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经查询银行、国土、房产、车辆等,暂时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陈水萍的委托代理人陈凤安到庭表示因本案被执行人熊昌明系南平市延平区人,暂时无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文卿执行员 杨白兰执行员 施金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