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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民终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杨坤与桑杰买卖合同纠纷二 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桑杰,杨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5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桑杰,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王汉军,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坤,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耿玉琦,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桑杰与被上诉人杨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涡民一初字第02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桑杰于2016年4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桑杰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桑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999元,减半收取999.5元,由上诉人桑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秋菊审判员  万学林审判员  许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