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民终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杨坤与桑杰买卖合同纠纷二 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桑杰,杨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5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桑杰,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王汉军,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坤,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耿玉琦,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桑杰与被上诉人杨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涡民一初字第02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桑杰于2016年4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桑杰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桑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999元,减半收取999.5元,由上诉人桑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秋菊审判员 万学林审判员 许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