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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园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周志华与周志霞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华,周志霞,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办事处狮子张社区居民委员会,亓堂美,周长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园初字第950号原告周志华,女,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周志霞,女,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德华安顾寿险员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侯雅楠,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燕泽,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办事处狮子张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曹元胜,主任。第三人亓堂美,女,195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第三人周长仁,男,192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华与被告周志霞、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办事处狮子张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人亓堂美、第三人周长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志华于2016年4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志霞、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办事处狮子张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人亓堂美、第三人周长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志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40元,减半收取6470元,由原告周志华负担。审 判 长  张清国审 判 员  曹新建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苏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