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4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李战江与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凤天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战江,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凤天分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4497号原告李战江,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告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凤天分店,住所地沙坪坝区凤天大道29号附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6598118W。代表人万利,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凤天分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战江与被告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凤天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战江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战江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战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战江负担。审判员 任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