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91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汪荣刚与支全海、颍上县汇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荣刚,支全海,颍上县汇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91民初211号申请人:汪荣刚。被申请人:支全海。被申请人:颍上县汇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学甫。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负责人:郑亚东。申请人汪荣刚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涉案机动车辆皖******号重型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承保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保险理赔款100万元,并已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汪荣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皖******号重型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承保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保险理赔款10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许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代) 彭晓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