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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32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蒙新如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都水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蒙新如,吴昌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32执103号申请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镇体育馆。组织机构代码:32205973—4。法定代表人韦族言,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仁芬,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制宣传信访股工作员。被执行人蒙新如,男,水族,1968年6月7日生,农民,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住三都水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吴昌永,女,水族,1973年8月20日生,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执行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蒙新如、吴昌永行政征收非诉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蒙新如、吴昌永应向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34506.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417.59元。本院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蒙新如、吴昌永家中无财产,生活困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出具书面意见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2732行审46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再成审判员  潘昌利审判员  吴昌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希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