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刘某甲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刑初18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农民。2014年10月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6)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正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9月8日中午,被告人刘某甲在平度市青岛路天翼汽修厂门前,以人民币200元价格卖给张某(已判刑)冰毒约0.2克。2、2014年9月8日晚上,被告人刘某甲在平度市青岛路天翼汽修厂门前,以人民币200元价格卖给张某冰毒约0.2克。3、2014年10月1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甲在平度市青岛路天翼汽修厂门前,以人民币200元价格卖给张某冰毒约0.2克。4、2014年10月3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甲在平度市青岛路电厂家属院门前,以人民币500元价格卖给张某冰毒约0.9克。5、2014年10月4日下午,张某打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甲购买人���币300元的冰毒,约定在平度市青岛路天翼汽修厂门前交易,后在天翼汽修厂门前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从刘某甲驾驶的鲁B×××××号轿车上扣押疑似冰毒4包,重约2.6克。经检验,在疑似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庭审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4年9月8日中午,被告人刘某���在平度市青岛路天翼汽修厂门前,以人民币200元价格卖给张某(已判刑)冰毒约0.2克。2、2014年9月8日晚上,被告人刘某甲在平度市青岛路天翼汽修厂门前,以人民币200元价格卖给张某冰毒约0.2克。3、2014年10月1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甲在平度市青岛路天翼汽修厂门前,以人民币200元价格卖给张某冰毒约0.2克。4、2014年10月3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甲在平度市青岛路电厂家属院门前,以人民币500元价格卖给张某冰毒约0.9克。5、2014年10月4日下午,张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甲购买其人民币300元的冰毒,约定在平度市青岛路天翼汽修厂门前交易。当被告人刘某甲到达对面的“过大年饺子城”门前欲行交易时,被守候在此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刘某甲驾驶的鲁B×××××号轿车上查获扣押疑似冰毒4包,重约2.6克。经青岛市公安局检验,��疑似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在审查张某吸毒案件中,张某供述其多次购买被告人刘某甲冰毒,并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某甲抓获归案等事实。2、平度市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抓获被告人刘某甲时,从其驾驶的鲁B×××××号轿车上查获疑似冰毒4包并扣押等事实。3、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网上查询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刘某甲身份,无违法犯罪前科,因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在逃人员等事实。4、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张某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等事实。5、平度市公安局���询调取的通话记录,证实2014年6月至同年10月间,被告人刘某甲与张某通话情况等事实。(二)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其购买刘某甲冰毒的时间、地点、价格、数量、过程,及其帮着刘某乙、刘涛、李凡、张强、窦某、崔某联系购买冰毒,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刘某甲的原因、时间、地点、过程等事实。2、证人崔某证言,证实其吸食毒品,及其通过张某购买毒品的时间、地点、次数、过程等事实。3、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其通过张某购买冰毒并吸食冰毒的事实。4、证人窦某证言,证实其通过张某购买冰毒的事实。(三)被告人刘某甲供述,证实其贩卖冰毒的时间、地点、数量、金额、过程,及其被抓获过程等事实。(四)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张某通过照片指认刘某甲是贩卖毒品给他���人的事实。(五)鉴定意见1、青岛市公安局(青)公(刑)鉴(理)字(2014)1232号毒品检验报告,证实缴获被告人刘某甲4包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事实。2、平度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14年10月4日被告人刘某甲尿样呈阳性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多次贩卖冰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受刑罚的处罚。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且其第五起犯罪行为系犯意引诱,应当从轻处罚刷。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五千元。(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耿拥军人民陪审员 陈显章人民陪审员 王维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郝向宏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