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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叶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叶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1771号原告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张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林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萍,女,汉族,1965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叶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叶萍已履行债务,继续诉讼已无必要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叶萍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