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发东与韦正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发东,韦正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790号原告王发东,男,汉族,1979年11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被告韦正豪,男,汉族,1993年7月24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谷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撤诉,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发东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王发东承担。审 判 长 梁 俊 辉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颜伦灿(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