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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发东与韦正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发东,韦正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790号原告王发东,男,汉族,1979年11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被告韦正豪,男,汉族,1993年7月24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谷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撤诉,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发东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王发东承担。审 判 长 梁  俊  辉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颜伦灿(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