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民初2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宁德联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春贵、李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德联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春贵,李秀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1民初2243号原告宁德联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坪塔路6号金龙商贸广场C幢2楼。法定代表人林小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锋妹,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春贵,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李秀英,女,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德联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春贵、李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德联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德联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已和解为由请求撤诉,理由正当,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德联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宁德联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蔡玉贤代理审判员 张志杰人民陪审员 刘莉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羽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