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02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河北铭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陈xx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铭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xx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2民初601号原告河北铭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街24号。法定代表人xx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卓勋,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炼,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铭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临安市。被告陈xx,女,196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铭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原告河北铭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轩公司)诉被告陈xx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史化璞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铭轩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卓勋、被告陈x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铭轩公司诉称,被告陈xx为原告公司兼职会计,2015年8月5日被告以原告未足额支付其劳动报酬为由,擅自将原告的营业执照、注xxxx证、公司xx、借条等带离公司,原告多次派人找其索回,被告均不肯交还。原告铭轩公司认为与被告的劳动报酬方面的争议应依法向劳动主管部门申诉或者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被告陈xxx将原告铭轩公司xx、xx、公司xx、借条带走以此要挟原告的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开展工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交还原告营业执照、注册机构代码证、公司印章、借条;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陈xx辩称,我是铭轩公司的正式员工,从2011年11月15日至今一直为该公司的出纳兼财务主管。2013年因原综合部经理离职,接替他的工作保管公司的各种证件和公章,全面负责财务、行政、人力资源工作。因受原告铭轩公司总经理张炼及副总刘民指示去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年检及银行对账工作,才携带营业执照、注册机构代码证、公司印章、借条带离公司办理业务。因在办理公司业务中原告铭轩公司突然搬走,致使找不到铭轩公司没有归还营业执照、注册xxxxxxx、借条。原告提交的电话录音都是诱导我说的,断章取义有明显的错误。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7日原告铭轩公司在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登记事项包括:名称河北铭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区××街××号;法定代表人xxx明;注册资本600万人民币;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电子产品、通讯器材(卫星地面接收系统除外)、通信产品(国家专控除外)的销售,计算机软硬件、数控与程控设备、电子产品研发(需专项审批的未经许可不得经营);营业期限至2028年7月16日。2014年10月,被告陈xxxx营业执照、注册xxxxx、公司印章、借条一张(2014年10月16张炼从公司借款借条)等带离公司并一直持有未返还原告。原告铭轩公司曾向被告陈xx催要,被告陈xx以未结清工资为由拒绝返还。有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陈xx作为公司财务人员,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其无权占有营业执照、xxxxx、公司xx、借条。原告作为上述财产权利人,其主张被告返还原物,应于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营业执照、注册机xxxxxxxxx借条(为张炼从公司借款借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化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红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