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特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唐淑辉、刘小玲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淑辉,刘小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特字第01号申请人唐淑辉,男,1964年4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南县。申请人刘小玲,女,1964年10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人唐淑辉、刘小玲要求宣告唐聪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申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母子关系。2004年6月12日被申请人去中山市南区通艺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务工,当时是用厂里的公用电话与家人保持联系的,最后一次与家里联系是2004年小年前,过年也没有和家里联系。2005年申请人前后三次到广东中山市找人,第一次是农历正月,申请了当地的治保会协助寻人;第二次是农历2月,到中山市三沙镇派出所报案,请求帮助,并到处张贴了寻人启事;第三次是7月23日,到中山电视台播放寻人启事,也打印了寻人启事张贴。当时在家里龙南镇派出所也报了案。三次寻人都未果,派出所说有消息会与我们联系。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是杳无音讯,失去联系已整整十年了。为此,向贵院提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经审理查明,唐聪,男,1988年10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龙南县龙南镇新杨村麻园小组,系申请人唐淑辉、刘小玲之子。2004年6月,唐聪前往广东省中山市务工。2005年农历春节后,唐聪与家人失去联系。此后,申请人唐淑辉、刘小玲四处寻找唐聪并向广东省中山市三沙镇派出所报案、向龙南镇派出所报案、委托广东省中山电视台播放寻人启事,仍杳无音讯。2015年3月16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宣告唐聪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4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总第6294期)第三版发出寻找唐聪的公告。公告期一年,现已届满,唐聪仍然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户口本复印件、村委会证明、龙南镇派出所证明及询问笔录、播放合同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唐聪自2005年农历春节后与家人失去联系,虽经多方寻找,至今杳无音讯。本院发出寻找唐聪的公告且公告期间届满后,唐聪仍然下落不明,其下落不明的事实已满四年。申请人唐淑辉、刘小玲要求宣告其子唐聪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唐聪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 王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亭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