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21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龙海龙与龙颖、梁敏芳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海龙,龙颖,梁敏芳,龙兆律,黄信芳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21民初1103号原告龙海龙,男,198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告龙颖,女,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告梁敏芳,女,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告龙兆律,男,193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告黄信芳,女,193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海龙诉被告龙颖、梁敏芳、龙兆律、黄信芳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海龙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海龙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龙海龙负担。审判员 黎红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邦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