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821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龙海龙与龙颖、梁敏芳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海龙,龙颖,梁敏芳,龙兆律,黄信芳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21民初1103号原告龙海龙,男,198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告龙颖,女,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告梁敏芳,女,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告龙兆律,男,193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告黄信芳,女,193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海龙诉被告龙颖、梁敏芳、龙兆律、黄信芳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海龙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海龙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龙海龙负担。审判员  黎红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邦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