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72民特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吴凤云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凤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72民特66号申请人:吴凤云。申请人吴凤云在本院裁定强制拍卖宜昌双剑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循航889”轮的公告期间,以宜昌双剑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其“循航889”轮工资人民币9300元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上述债权予以登记,并提供了《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船员服务薄》、《船员工资表》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凤云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吴凤云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登记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吴凤云交纳。申请人吴凤云在办理债权登记后七日内于本院提起确权诉讼。审判员 杨国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焱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