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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72民特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吴凤云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凤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72民特66号申请人:吴凤云。申请人吴凤云在本院裁定强制拍卖宜昌双剑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循航889”轮的公告期间,以宜昌双剑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其“循航889”轮工资人民币9300元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上述债权予以登记,并提供了《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船员服务薄》、《船员工资表》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凤云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吴凤云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登记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吴凤云交纳。申请人吴凤云在办理债权登记后七日内于本院提起确权诉讼。审判员  杨国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焱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