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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3执6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惠州市高盛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优威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高盛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浙江优威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3执619-2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高盛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法定代表人:谢明星。被执行人浙江优威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蔡呈矾。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高盛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优威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惠阳法民二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浙江优威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浙江优威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2×××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730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远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