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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02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2民初1570号原告:杨某,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4336。被告:徐某,女,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362X。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童伟娟审判员  朱文卉审判员  李伟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