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02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2民初1570号原告:杨某,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4336。被告:徐某,女,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362X。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童伟娟审判员 朱文卉审判员 李伟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