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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9执1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旬邑县人民政府与旬东煤矿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旬邑县人民政府,陕西旬邑县旬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9执149-1号申请执行人旬邑县人民政府。地址:旬邑县东大街。法定代表人王某,县长。委托代理人孙某某,旬邑县财政局企业财务管理股股长。被执行人陕西旬邑县旬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旬邑县城关镇地界东头村。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旬邑县人民政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旬邑县旬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2016)陕0429执149号支付令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执行(2016)陕0429民督1号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9976900元(执行费7690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9900000元,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9民督1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革代理审判员 马 军代理审判员 张花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胜利 百度搜索“”